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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至此,香港政改“五步曲”已經走完了“第二步”。
  根據決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但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發佈會,回答相關提問。 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
  1 回應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
  有記者在昨天的發佈會上提問,很多香港市民希望自己去選舉一個行政長官,而不是由政府去給他們提供一、兩個候選人。
  對於候選人如何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新聞發佈會說,1990年制定基本法的時候,當時對於行政長官普選採取什麼方式、怎麼提名,有很多種方案,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議員提名,當時有好幾十個方案。最後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確定,行政長官的普選是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來提名。
  李飛說,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提名的機構,在這個機構當中不是少數人聯名就可以提出候選人的,它要體現這個機構的集體意志,最普通的做法是少數服從多數。
  2 回應候選人人數二至三名
  可避免程序複雜、成本高昂
  李飛說,多年來香港圍繞行政長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經過了多次的咨詢。前不久特區政府為期五個月的咨詢中,多數的意見都認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二至四人比較合適。“二至四人”就包括本次決定中規定的“二至三人”。
  李飛介紹,根據香港的選舉實踐,到目前幾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幾乎都是二至三個候選人。
  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他說,候選人規定為二至三名,可以確保選舉有真正的競爭,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並可以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的問題。
  李飛說,按照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來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就是未來特區政府要提出來的普選法案,還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要求,對候選人進行更具體的規定。
  3 回應普選辦法是否符合國際標準
  所謂國際標準非普遍人權
  近期,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較激進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並且要求特區的普選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要對普選的辦法做出這種“關閘性”的規定。
  李飛說,香港社會一些人講的所謂國際標準,主要是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的規定。公約規定了多項普遍人權,但第25條規定的權利最為特殊,其所規定的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它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
  李飛解釋,政治權利必須由法律賦予,由於選舉權要通過各國的選舉法律來實現,而各國法律規定的選舉制度並不一樣。所以,公約第25條確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原則,最終還是要通過各國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規定。
  他說,香港基本法45條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李飛認為,香港一些人不講按照基本法搞普選,而是反覆鼓吹要按照“國際標準”搞普選。實際上,這些人的“國際標準”,完全按照他們自己量身定做。
  “正是因為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會浪費大量時間討論不切實際的主張,用世界上無確切定義的所謂‘國際標準’去誘使人們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亂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得不到充分的討論。”李飛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就是為了使討論嚴格遵循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規定。
  4 回應香港特首須愛國愛港
  特首對香港和中央雙負責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香港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在發佈會上,有記者問,這是不是意味著行政長官也需要愛共產黨,香港人能不能分開國家和中國共產黨這兩個概念?
  李飛說,香港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是雙首長、雙負責,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這就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必須擁護中央政府,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李飛說。
  李飛說,如果香港的行政長官與中央對抗,不愛國愛港,在“一國”之下的“兩制”就行不通,“一國兩制”方針就要告吹。
  李飛解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地位。擁護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來說是不言而喻的。
  人民日報社論:香港政制發展走好關鍵一步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和制度框架。這既是一項重大法律決定,也是一項重大政治決斷,體現了中央落實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堅定立場,有利於香港更好地凝聚社會共識、達成普選目標,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任何國家和地區實行普選,都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對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中央有決定權。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中央有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全面考慮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高度重視並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實際情況,決定內容合法、合情、合理。
  決定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的規定,充分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兼顧了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決定規定香港合資格選民人人有權直接參与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可以說,2017年如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體現著中央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貫立場,也代表著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社會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爭議激烈,錶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實質上是政治問題。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就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有些人甚至為了一己之私騎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壞香港法治傳統和社會秩序,損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國家民族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扮演攪局者和麻煩製造者的角色;其實質,無非是想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 據新華社  (原標題:香港特首普選候選人限定二到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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