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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記者陳煒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9日說,青島中石化“11·22”特大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難,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
  黃毅說,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有四個方面:一是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不負責,尤其是對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存在的重大隱患沒有進行徹底排查和整改。企業有責任,政府監管部門也有責任。二是應急處置不力。原油泄漏到爆炸八個多小時,期間從企業到政府的有關部門對事故風險研判失誤,沒有及時採取封路警戒的措施,也沒有及時通知疏散周邊的群眾。三是違規違章作業。現場處置人員沒有對暗渠內的油氣進行檢測就冒險作業,而且採用非防爆的工具進行施工,從而導致油氣爆炸。四是規劃設計不合理,事故發生地段規劃建設非常混亂,油氣管道與周邊建築物距離太近,特別是輸油管道與暗渠交叉工程設計不合理,存在重大隱患。設計部門、市政部門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原標題:青島中石化“11·22”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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